2010-12-25 15:29:37 阅读10 评论0 252010/12 Dec25
2010-11-30 21:08:15 阅读5 评论0 302010/11 Nov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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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爱的莫律师读者们: 当您看到这个日志的时候,我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,我决定换上新的风格——"夏歌 "。这样也许会影响您的阅读习惯,我诚恳向您致歉。莫律师有幸能陪伴着您成长;未来的日子,我期待与您继续同行! |
2010-11-24 9:46:38 阅读7 评论0 242010/11 Nov24
|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。
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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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-1-26 22:05:10 阅读7 评论0 262010/01 Jan26
【发布文号】----------
【发布日期】2009-12-26
【生效日期】2010-07-01
2010-1-7 19:04:35 阅读11 评论0 72010/01 Jan7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,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,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,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。”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: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,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,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。”可见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,都归夫妻共有,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,也理应以共同财产承担。